丹麦法律系统近的丹麦法院

丹麦法律系统是根据所谓的两个实例的原则,这意味着,缔约方有机会上诉法院的决定向一个更高法院。 高级法院可以达到同样的结果(申明)或修改判决。 大多数情况下开始在一审法院的可能性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情况是经开始在地区法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 带到第三和最高的实例中,最高法院。 有二十四个地区法院在丹麦。 所有诉讼开始作为一个起点,在一个法院的第一个实例。 在特殊情况下,区法院可以参考的民事案件中向最高法院,如果该问题是一个原则。 诉讼可以被归类为民事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调查,由警察和法院必须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并必须受到惩罚的一项罪行。 民事案件的情况下在这一方希望在法院帮助以强制执行要求在另一缔约方或机构,例如,一个直辖市。 案件一审法院通常由一名法官,但个别情况下,都是由三个法官。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要求判处监禁,还有助于治安法官。 法警和是部门内地区法院。 法警的法院是该机构有助于强制执行的要求。 它可以,例如,要求有关的付款后一个判断 或本票。 这也是法警的法院,其执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房地产。 遗嘱认证法院将该房地产的已死亡的人,其中死者的财产传给继承人或债权人。 遗嘱认证法院也处理所谓的,例如,房地产中的破产和应用程序的债务重组。 高级法院是上诉法院对地区法院。 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的判决可上诉到两个:西方在维堡进程的情况下从日德兰或东部高等法院在哥本哈根进程的情况下从其他国家。 在法院案件中听到通常的三个法官。 在刑事情况下还可帮助治安法官。 顶端的实例中所述,丹麦司法系统是最高法院。 它位于哥本哈根的是一个上诉法院,审查判决的高法院和主导的情况下,从海事和商业法庭。 如果情况下开始在高等法院或海事和商业法庭中,缔约方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 然而,如果情况是开始 由地区法院,然后由上诉法院,应有一个寻求他允许参阅的情况下为第三个实例,即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情况下听取通常由五名法官。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院到最高法院通过其决定主要是确定法律和指导方针如何,法官在地方法院和法院必须对待类似案件中的未来。 最高法院有责任通过建立清晰有关法律如何解释应该由该国的法院。 因此,对待最高法院的最基本的情况。 最高法院从来不需要一个位置问题上的有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但只有一句。 海事和商业法院在哥本哈根的是一种专门的法院,只涉及与选定类型的案件。 它分为两个部门:和的。 该法律的部分需要照顾例如国际商业的情况下,竞争案件和案件有关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 进程的所有更大的哥本哈根的情况下在破产、债务重组、重建和司法绕立的联合股份公司。 海事和商业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根据主要角色。 位于霍布罗,但在实践中所有注册优点的数字,自年。 由其注册登记房地产权利和其他价值观。 它可以是权利住房或抵押,例如,在汽车或公司的价值观。 大约所有被自动处理以下五秒钟,而其余的,通常更为复杂的情况下,手工处理在的。 根据该类型的情况下对待任何一个四或法庭的格陵兰的情况下,在。 实例,而国家法院审理的案件。 实例。 该决定的国家法院可以与æ许可以提交最高法院。 法院在法罗群岛 位于托尔斯港的。 该区包括所有的法罗群岛。 法院的法罗群岛听到的相同类型的情况下作为区法院在丹麦。 法院裁决在法罗群岛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他申请准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所谓第三实例的拨款。

委员会还处理的应用准许上诉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治疗的唯一的一个实例,并呼吁对拒绝法律援助。 特别上诉的权利在处理请求恢复《刑事诉讼程序。 提出上诉的权利还涉及和纪律处分程序的法官和其他律师受雇于法院。 法院还听到的情况下捍卫者已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 法官必须寻求ææ的许可,如果他们想要对第二工作有固定收入,例如,作为理事会主席或委员会。 委员会检测到有多少法官 仆人,和处罚所面临的法官不遵守规则的副业。 委员会出版每年的清单,然后将信息提供给公众。 最高法院执行秘书为ææ的。 æå是一个独立的理事会,该理事会处理应用空缺的。 唯一的例外是最高法院院长,这是由法院指定的自己的法官。 理事会建议司法部长可以仅仅设置一个申请者的每个的。 委员会处理秘书处æå的。 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管理和发展丹麦法院。 董事会的代表组成的法院工作人员、用户、大学和就业理事会。 董事会已经聘请了一名主任对日常的管理和具有除其他事项外负责司法的预算和 分配的资源之间的法院。 正式和æ听到委员会根据司法部,但该部长也可以不修正该机构的决定。.